在科研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涉及国家科技计划的人员失信行为?
导 读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在科研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涉及
国家科技计划的人员失信行为?
针对以上严重失信行为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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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国家科技计划代表国家科研的最高序列,国家对于国家科技计划的参与人员必然规定以严格的纪律,以保证国家科技计划各项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在第十四题中分析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员的失信行为及处理,在本问题中将对其他主体行为限制和法律责任加以明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从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项目推荐者四类人群的角度出发,列举了他们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可能作出的失信行为以及应为其承担的责任。科技工作者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对该类行为加以注意,积极检举,以捍卫自己所申请项目被公正评估的权利,以及保证最终评估结果的公平合理。
释 义
以下一一列举四类主体失信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1.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所定义的“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主要指“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规定了该类主体失信行为及处理办法。
1.1 失信行为
智能制造模式则是未来制造行业的主体发展方向。研究人员通过对生产制造全过程、制造链工作模式以及生产指导原材料质量和种类的控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总结了在传统的生产制造行业中管理失调和效率低下的主要影响因素,为我国智能制造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本文重点分析了智能制造领域中相关技术的研究现状,以及对未来发展方向进行了探讨。
1.1.1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失信行为: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未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1.1.2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失信行为: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索取或收受贿赂的;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1.1.3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的失信行为: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 处理办法
针对作出失信行为的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针对作出失信行为的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所定义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主要指“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相关人员”。
该办法第七条及第十五条规定了该类主体失信行为及处理办法。
2.1 失信行为
2.1.1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1.2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2.1.3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2.1.4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2.1.5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2.1.6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2.1.7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2.1.8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2.2 处理办法
针对作出失信行为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第八条及第十六条规定了该类主体失信行为及处理办法。
3.1 失信行为
3.1.1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未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3.1.2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3.1.3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3.1.4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3.1.5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3.1.6未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3.1.7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3.1.8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3.1.9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3.2 处理办法
针对作出失信行为的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项目推荐者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所定义的“项目推荐者”主要指“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该办法第九条及第十七条规定了该类主体失信行为及处理办法。
4.1 失信行为
4.1.1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4.1.2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4.1.3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4.1.4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4.1.5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4.1.6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4.2 处理办法
针对作出失信行为的项目推荐者,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 据
2003年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来源 | 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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